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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医疗“惠民工程”的规定


发表日期:2010-06-24 11:05:29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40

为继续深入推动“医疗惠民工程”,方便贫困患者就医,缓解群众看病难、看病贵问题,我院实行“惠民工程”。

12006年起,各临床科室选择一间病房,明确为“惠民病房”,为持有我省县(区)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、农村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》或相关证件的城乡“低保”居民、农村“五保户”,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,提供减免一定费用的基本医疗服务。

2、“惠民病房”要在认真落实“医疗惠民工程”的基础上,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“一免三减”:即免收普通挂号费、减收5%治疗费(不含材料费)、减收10%检查费、减收50%住院床位费,特殊患者可适当扩大减免幅度。
     3、“惠民病房”的医务人员要增强群众感情和“惠民”意识,对贫困患者要热情接诊、关心体贴、周到服务,不得慢怠、推诿和拒治,要做到“医疗价格低、服务质量不能低”,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、优质、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。

4、“惠民病房”要设明显的标识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5、“惠民病房”是“惠民工程”的一部分,医务处负责“惠民病房”的日常管理事务。

6、减免医疗费用的审批程序:患者于出院结账前持可以住入“惠民病房”的证明材料、出院记录、身份证明,先到医务处填写《惠民工程减免费用审批表》,再到住院处填写相应的挂号费、治疗费、检查费和床位费,经医务处、财务处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,方可到住院处办理结账手续。